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是什么?国家怎样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110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第八十二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第十九条)
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第二十二条)
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二条)
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条第二款)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条第三款)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条款全文。
(来源:健康厦门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