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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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退费、赔偿等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30阅读:37722 次

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退费、赔偿等暂行规定

       一、医疗工作中出现事故时应及时书面上报医务科及业务副院长,并提出补救及事后处理意见,对隐瞒不报或上级主管领导的处理意见不执行者,当事人(医护人员、科主任)要负全责,必要时追究责任。

       二、不属医疗事故的纠纷,由科主任直接处理不上报。凡上报到医务科,且由医务科及科室共同处理解决的纠纷,经查属有效投诉,按次数扣除科室工作量500元/次。

       三、凡涉及退费(已完成治疗的),由当事人写说明,科主任签意见,医务科及财务室按规定予退回,但医院按120%扣除该科工作量。

       四、对赔偿金额500元以下时,由医务科直接处理,并报院长审批。超过500元的金额,需将材料上报院办公会,由院办公会决定,所赔金额从科室工作量中扣除。


接待投诉地址:医院八楼医务科(蔡塘总院)、医院六楼综合办公室(斗西分院)

投诉电话:2678592(蔡塘总院)、2669564(斗西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