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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13阅读:6174 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完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拜访医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 号)及《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厦口医〔2022〕6 号)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加强医疗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医药卫生领域中的重点环节、关键环节,有效杜绝医药行业的不正之风,维护医疗领域的公平正义,推动新时代行风建设。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结合“红包、回扣”专项整治行动和《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计划(2021-2024年)》《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等,完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拜访医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参照“定时定点定人”和“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方式,对违规出现诊疗场所且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及时驱离,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及时上报,对查实收受回扣的工作人员根据金额从严处罚,对涉嫌利益输送的生产经营企业等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进入、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杜绝任何可能产生利益运输的空间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构建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适用范围

医院所有涉及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以下统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四、具体要求

(一)登记备案。医药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需要与医院工作人员洽谈业务的,必须现在行风负责部门登记备案企业信息、医药产品信息、洽谈工作人员信息等。其中医药代表还应提供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自动生成的医药代表备案号,经行风负责部门查验通过后,方可登记备案。

(二)预约登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原则上要提前进行预约,填写《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申请人可根据预约的日期,向预约部门确定预约结果。一般每周星期三、星期五两天固定作为接待日。

(三)接待地点

接待地点固定设在蔡塘院区812会议室,来访人员较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接待要求

1.未按上述要求提前备案预约的一律不予接待,实际来访的医药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与事先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如无正当理由,一律不予接待。

2.医院工作人员(含医学装备部、药剂科等部门及临床医务人员)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三定三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

3.根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代理人的预约申请,受访科室负责人确认后同意来访的,应指定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员,报备行风办,并做好记录。

4.医学装备部和药剂科相关业务接洽,按照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接待时间、地点、人员,行风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接待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并责令整改。

5.接待科室必须做好接待记录,应包含接待人员的信息、预约来访人员信息、产品名称、产品基本信息、交流内容概要、是否按约到访、到访人及企业身份是否预约信息相符。

6.严禁医药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在门诊、急诊通道、病房、检验科、药剂科、医学装备部和信息科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或与事先备案信息不符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代理人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7.供应商日常供货、售后、投标及设备维修、维保、安装调试、宣传标识设置维护等日常业务可不用再行预约登记。

五、监督管理

(一)医院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医院工作人员如违反“三定三有”规定,擅自接待医药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由纪检监察室及行风负责部门约谈当事人员及所在科室负责人;第二次违规的,将由医院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所在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纳入绩效考核,纳入年度医德医风考核,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医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停止涉事医师处方权3-6个月,所在科室负责人给予调整职务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置。医药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进入医院重点区域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首次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行风负责部门约谈当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违规的,医院停止采购该医药生产企业及代理人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违规的,医院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本院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黑名单,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

 

附件:1.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接待医药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备案等级表

2.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接待医药生产企业

及相关人员记录表

 

 

 

 

 

 

 

 

 

 

 

 

 

 

 



附件1

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备案登记表

来访人员信息

来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


身份证号码


来访科室及目的


同行来访人员


医药产品信息

医药产品类别

£药品   £医疗设备  £医用耗材  £其他

分类层次

£原装进口  £分装进口  £国产

产品名称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价  格


医保类别

£甲  £乙  £自费  £其他(请说明           )

主要应用科室


来访人所在单位与该产品关系


预约信息

预约科室


预约拜访对象

£科室负责人

£医生

£其他            

预约日期


备注



附件2

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接待医药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记录表

来访人信息

来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


身份证号码


与实际预约来访人员是否一致

£是   £否

产品名称


产品基本信息


本院参加人员


交流内容概要


备注